北市環保局依法維護市產、協助安置弱勢

(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環保局針對外界質疑呆帳分20年期收帳涉違財政紀律一節,10日指出,外界所指款項係107、108年與臥龍街131巷27戶占用戶訴訟和解,占用戶應繳納之97年至107年使用市有土地補償金,共計2,339萬餘元,因積欠金額累計十年金額龐大,且多數占用人須扶養家小老人、或具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等弱勢身分,經濟拮据,故申請較長分期數攤繳,以維持基本生活。環保局說明,依弱勢占用戶申請簽報市府核准後執行,至今占用戶繳款正常,已收回欠款449萬餘元。

環保局指出,在陳水扁市長時期清查市有土地使用情形,發現大安區臥龍街131巷市有土地(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142、144、202地號)遭居民搭蓋違建居住,後因居民堅稱案址土地為渠等以48年時大安焚化爐拆遷救濟金所購置,屬私人土地,拒絕搬遷;85年市府指派副市長成立「臥龍街131巷房地產權爭議調查小組」,查證結果土地確屬市有,限期占用戶拆屋還地,占用戶轉向市議會、監察院等機關陳情,因經多次催告無果,為釐清爭議,確保市產,環保局乃於101年12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占用戶拆屋還地及繳納5年不當得利,104年7月一審判決環保局勝訴,部分占用戶不服續提上訴,高等法院諭請雙方討論和解,台灣人權促進會亦派員代表住戶聯繫市府,環保局以「依法維護市產、協助安置弱勢,爭取和解續住」原則,全力協調住戶和解,後終取得共識,占用戶依法繳納97年至107年間使用補償金,市府在土地未開發前同意住戶續住,住戶續住期間按月計繳使用補償金。

因占用戶案址搭蓋均屬老舊違章建築,居民老弱且經濟弱勢,無力一次償還十年使用補償金及續住租金,故申請分期付款,市府為照顧弱勢民眾,避免以公權力逼迫居民流離失所,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同意16戶分240期(20年)、7戶分120期(10年)、1戶分60期(5年)、2戶分48期(4年)及1戶分18期(1.5年)繳納十年使用補償金,至今住戶繳納情形正常,顯示弱勢民眾也守信用。

環保局強調,新增欠款係維護市產收回占用戶使用土地補償費,報府同意居民分期付款也是基於照顧經濟弱勢民眾,是維護民眾住居權益,避免市民無家可歸、流離失所之配套措施,3年多來居民均按時繳款,未來環保局將持續按月追繳相關欠款,以兼顧市府與居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