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湖鄉長貪瀆案件 雲檢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偵辦口湖鄉鄉長貪瀆案件提起公訴,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林○凌自民國一○八年十月起,利用地方居民、養殖業者對申設太陽能光電系統之綠能業者發起陳情抗爭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嫺等人向業者暗示可以代為疏通,並可以鄉長身分讓工程順利進行,而向兩家業者分別收取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四百萬元不等之款項,並簽立不實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之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並逃漏稅捐。林○凌並將所得賄款,存入向友人陳○君借用之金融帳戶後,再由陳○君為其購買外匯、股票、黃金,以此方式藏匿其薪資以外包括不法賄款及不明來源所得累計約三千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五百六十八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於今日起訴移審。

本署檢察長洪家原重申,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並呼籲民間綠能業者勇於拒絕不法份子之藉機索取財物,本署將持續積極查辦此類案件,以落實政府推動綠能與廉政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