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投資保護法 台商盼惠台入法

旺報【特派員陳柏廷╱北京報導】 針對大陸此次修改《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上海台協副會長蔡世明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將該法與《外商投資法》「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表列」的原則銜接;但他也坦言,台商最希望的還是能將「對台31條」、「對台26條」中相關惠及台商的措施入法,讓惠台政策入法,「白紙黑字」更有保障。 蔡世明指出,《外商投資法》明年1月1日生效,所採用的就是負面清單表列,加上所謂的「准入前國民待遇」的原則,因此該原則也適用到台資企業上,這也是這次大陸修改《台胞投資保護法》最主要的考量所在。 不過,蔡世明也坦言,嚴格來說,這次修法並非大陸台商長期呼籲的修法方向,因為《台胞投資保護法》從1994年制定到今天,很多法條已不合時宜;尤其去年以來,大陸推出諸多惠台政策,政策雖然很有效,但台商還是希望能將政策適當融入到《台胞投資保護法》內。蔡世明認為,應該是時間作業上來不及,所以此次修法沒有辦法回應台商主要訴求;但是查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網站訊息,包括張志軍、李鉞鋒委員都提了一個概念,即以後不要再稱台資為外資,先定位清楚;這是一個特殊性質的內資,而台商呼籲的「政策入法」應該要考慮進去,這個大方向有展現出來。 蔡世明解釋,他曾經提議,就算採用《外商投資法》的負面清單表列,加上「准入前國民待遇」的原則,其實也不太合宜,因為惠台政策有提到台資醫院可獨資,但外資醫院只能合資,若是比照《外商投資法》,那上海禾新醫院又要怎麼定位? 蔡世明還說,大陸開放港澳台人員可考律師資格,但外國人仍然不行;換言之,法律服務行業針對台胞已給予比外國人更多優惠政策,因此不能只是將《台胞投資保護法》與《外商投資法》做銜接性修法,而是應針對台胞有特殊的惠台政策措施,要一併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