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TDR冤案 有望開啟再審!

「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舉辦。圖為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昇(右起)、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林國全、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文杰、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臺北大學法學院教授游進發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周振鋒出席。(顏謙隆攝)
「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舉辦。圖為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昇(右起)、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林國全、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文杰、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臺北大學法學院教授游進發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周振鋒出席。(顏謙隆攝)

臺灣存託憑證(TDR)於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以及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是否屬於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有價證券?近年來爭議不斷,也造成司法實務上有多起嚴重侵害人權之冤案。

本件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向來主張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對此,多位證券交易法、刑法學者專家曾多次以研討會及發表文章等方式,指出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不在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故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並非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並呼籲修正證券交易法。

去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時,傳喚文化大學副校長暨法學院教授王志誠及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到庭為法律鑑定,王志誠指出,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不在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範圍內;此外,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是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所發布,發布時郭土木正任職於該組,而郭土木更指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發布背景與目的,並非為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於99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不服,因此提出許多新證據,包括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2022焦點人權特刊─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多位學者專家的文章,以及鑑定證人郭土木、鑑定人王志誠之法律意見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針對是否應開啟再審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於今年2月21日開庭,由受命法官黃玉婷進行訊問,過程中,受命法官黃玉婷全程專注聆聽鍾文智聲請再審理由,並不時翻動卷證資料,與鍾文智辯護人就聲請調查證據部分交換意見,確認專家證人是否願意到庭說明法律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承審鍾案再審案件的審判長洪于智、受命法官黃玉婷,對所承辦的案件素來嚴謹認真,法律專業素養精湛,於法界風評良好。

因此,對於臺灣存託憑證的爭議會極力釐清,依據法律審判,斷然不會有逾越權限,憑個人好惡,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依據之情發生,鍾案再審案件在審判長洪于智、受命法官黃玉婷的審理下,有望開啟再審程序,並藉此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