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何仁崴/如何「告五人」?
[NOWnews今日新聞] 近幾年當紅的團體「告五人」的歌曲廣受大眾的歡迎。三位來自宜蘭的團員累積多年的創作與歌唱實力,屢屢做出令人耳目一新的歌曲傳唱,獲多部影視引用為主題曲,也在全世界各的巡迴演唱,上星期假日更回到家鄉宜蘭體育場舉辦演唱會,臉書上更有許多朋友分享參與演唱會的心得!
據說,團名的由來是團員隨機在法院佈告欄各指一字而成的。我想司法院如果找「告五人」代言的話,應該會很有話題性!趁著話題正熱,藉由這篇文章來談談如何「告五人」吧。
司法院近年為了方便民眾利於利用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提供了許多範本供民眾參考、下載、使用,可說非常用心。對於不懂如何開啟司法大門的民眾來說,有範本可以參考並改寫為自己得使用的書狀,相當方便。
不過,訴訟是一門專業技術與藝術,要如何起訴把申告事實講得清楚、精準利用程序進而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主張,使法院容易了解起訴的事實而為正確裁判,如果民眾對於提告這檔事仍然不太懂如何進行,求助於律師是最好的方法。
光是刑事程序,就有告訴與自訴兩條管道可以選擇。
前者是大家比較易於理解的,透過向司法警察報案或者向地檢署(少數類型案件則是透過高檢署)遞告訴狀或按鈴申告等方法,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調查犯罪事實,如果檢察官經過調查,認為申告事實有成立犯罪的高度可能性,就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再由法院審理起訴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成立犯罪應該要給予被告如何的刑罰。
而自訴程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下,係由犯罪被害人擔任自訴人,委由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跳過地方檢察署的偵查程序,直接到法院提告。因為少了檢察署的偵查,自訴人要舉證到被告有罪,普遍而言難度是比較高的,但選擇提起自訴的被害人,多係另有考量(譬如閱覽對造提出的證據,如果走偵查程序原則上是看不到的),這部分最好由被害人與律師充分討論優劣,進而採取最適當的訴訟策略。
至於在民事訴訟,係由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與請求權基礎(誰可以對誰用哪個法律條文或契約主張權利)決定提起訴訟是否有理由,法院期待的是當事人要把人、事、時、地、物說清楚,沒有辦法直接指導當事人怎麼提告,頂多只能行使闡明權提醒當事人注意消滅時效或應如何進行舉證分配,或請當事人最好去詢問律師該如何修正聲明與事實進行訴訟,避免法院無法裁判的窘境。把事實說清楚,對應到主張的權利,並提出足以說服法院裁判的證據,這是當事人的義務,即使不負舉證責任那方的當事人,也有真實陳述的義務。
舉例就提告對象而言,光是要告哪些人,有時不像表面上看到的那麼簡單。
譬如交通事件,被害人通常來說會去告肇事的行為人。如果該行為人是因為進行業務而肇事導致被害人受傷,被害人也可以試著對於行為人的雇用人請求賠償。
譬如拆屋還地事件,像在「告五人」的故鄉宜蘭這樣還較為具有農業色彩,有許多村落散落各地的情況,土地所有權人光是要找無權占有土地的建物權利人,這件事情就會花上原告與法院很大的功夫,尤其在於未辦建物保存登記的地上物,有時往往根本找不到地上物的權利人(稱為事實上處分權人),最常見的是該權利人已經往生,而由其後代繼承形成公同共有關係,然而後代枝繁葉茂散落各地甚至可能早就移民住在國外,或者部分後代也已離開人世再由其後代繼承,如此「解壓縮」般在法律要求必須將全體公同共有人列為被告,起訴使得合法的情況下,最後原告所提告的對象,往往不是只有一開始的「告一人」,而常會是「告很多人」。
訴訟進行中也常常隨著調查的進程,而有變更或追加被告、對部分被告撤回等等不一而足的情況,相當複雜。
以前還在讀法律系時,學習民事訴訟法的課程,光是搞定「人」的部分就花了很大的功夫在學習,再來加上「事」(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相對論…)等等大概只有法律人看得懂的專業術語(咒語?),往往也對於莘莘學子而言感到棘手。而刑事訴訟法因為涉及了許多人權保障的內容,不僅是偵查程序、法院程序的規範,許多強制處分的規定(譬如最常聽到的羈押,等於在還沒判決前就先把人送去看守所隔離了)背後有著很多學問,都需要細細探究才能靈活運用,守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官司,真的「好不容易」呀!
也請大家繼續支持「告五人」這樣的團體,讓臺灣的流行音樂文化充滿源源不絕的動力!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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