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小英官邸投石陳情 北院裁免罰

鍾姓男子2020年5月對總統官邸「投石陳情」,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北地院認為不構成《社維法》「滋擾」要件,裁定不罰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鍾姓男子2020年5月對總統官邸「投石陳情」,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北地院認為不構成《社維法》「滋擾」要件,裁定不罰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鍾姓男子去年5月向總統蔡英文陳情,將陳情書與石頭包在塑膠袋內,丟進總統官邸圍牆,遭轄區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警方不服台北簡易庭裁定不罰,提出抗告,台北地院刑事庭審理認為,鍾男「投石陳情」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害,未達社維法「藉端滋擾」程度,駁回抗告,鍾男免罰確定。

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移送指出,鍾男為表達陳情訴求,2020年5月27日晚間9時30分騎腳踏車至愛國西路,從總統官邸北側圍牆外,丟進裝有1顆石頭、1疊陳情書的塑膠袋至圍牆內,雖無人受傷,但已構成社維法第68條藉端滋擾住戶要件。

鍾男警詢供稱,他有很多問題要請總統幫忙,如女性婚後保障、他住處附近可繁榮發展的事項等,才決定寫信丟給總統。

台北簡易庭一審認為,「滋擾」是指行為人的言語行動踰越社會大眾所容許合理範圍,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目的,並導致受擾場所的安寧秩序難以維持或回覆。鍾未循正常管道表達意見,行為雖然不當,但他除了丟陳情書,並無其他滋擾行為,裁定不罰。

警方不服提抗告,強調總統是國家元首,官邸具有國家安全重大性,鍾男利用夜晚明亮度不足時段,丟擲裝有石頭的陳情書,具攻擊性,恐造成特勤人員受傷,是假借陳情之名行滋擾之實。

北院二審刑事庭認為,鍾在陳情信封記載收件、寄件地址,收件人則寫「蔡英文總統大姊收」,目的明顯就是陳情、表達不滿,他丟擲後即遭警方盤查,行為時間短暫,後續也未強留現場滋生事端、擴大紛爭,或與特勤、警方發生爭執,沒有其他滋擾言論或行動;若有人因此受傷,鍾男當然要承擔相關刑責,不能僅因地點是總統官邸,就認定他藉端滋擾,駁回警方抗告,維持不罰裁定,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