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涉竊案 首都客運逾期解雇判賠

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首都客運陳姓稽查員在民國九十八間因偷竊遭檢警法辦,公司卻遲至隔年二月才將他解雇,陳男以程序不合法為由告上法院;板橋地院認定,陳男行為雖達解雇門檻,首都卻未在查證屬實後卅天內中止勞動契約,判決雙方雇傭關係依然存在,首都還得賠償積欠陳男廿二萬餘元薪資。 判決指出,男子陳癸銘在首都客運擔任稽查員,九十八年一月某日,陳男竊取公司同事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遭警查獲。當時首都先將陳男停職靜待調查,陳男九十八年八月遭起訴,首都卻遲至九十九年二月廿四日,才以陳男違反工作原則中「侵占他人財物」解雇陳男。 陳男認為,他竊取的是同事信用卡,並無違反工作原則。首都指陳員毫無悔意,已達解雇門檻,並強調公司在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才收到起訴書,二月廿四日解雇陳員,並無不法。 陳男二審遭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得易科罰金,板橋地院認定陳男所為已違反員工工作原則,但判決指出,法院審理竊盜案時,曾在九十八年十一月函請首都提供相關資料,認定首都當時已知陳男遭檢方起訴,隔年二月將他解雇,已超過卅天法定時間,判決雙方雇傭關係仍然存在,且首都須賠償積欠工資廿二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