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情侶將鄰居建物當停車間 均被判處拘役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4日電)嘉義市蕭姓男子今年3月間連續指示同居人張姓女子,將汽車停放在鄰居建物內,警方據報函送法辦,嘉義地方法院依侵入建築物罪嫌,分別判處拘役20日、10日。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43歲蕭男與49歲張女為同居關係,2人未經鄰居同意,自今年3月5日至7日,蕭男指示張女駕駛汽車接連停放在鄰居的1樓建築物內,充當私人停車場使用。
蕭男、張女的鄰居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依2人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方依法起訴2人。
嘉義地院審酌蕭男、張女認為鄰居所承租的建築物未在使用,且大門敞開而幾度將共用的汽車停放入內,2人坦承犯行,惟還無法獲取鄰居諒解,因蕭男實際進入建築物次數較多,因此,判處蕭男拘役20日、張女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均可依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陳仁華)11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