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檢查獲濫倒事業廢棄物集團

嘉義地檢署接獲檢舉在嘉義縣某處農地有遭濫倒事業廢棄物,發出惡臭,嚴重影響環境,經指派顏榮松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嘉義市調查站、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等組成專案小組縝密蒐證後,於八月十八日由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嘉檢查獲濫倒事業廢棄物集團瓶等嫌疑人住處、公司共十六處執行搜索,扣得堆高機、怪手、大貨車各一輛及電腦、筆記本、帳冊等證物,並傳喚林○瓶等十名嫌疑人到案。

經調查後發現,林○瓶為「金○美公司」實際負責人,利用合法設立之公司作為掩護,未依法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自今年二月間起,為某生物科技公司等四家公司、行號,以每公噸價格新臺幣(下同)八百元或每部滿載聯結車二萬元代價,為上開公司清除、處理污泥、木材等混合廢棄物,再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於「金○美公司」所在地及嘉義縣番路鄉承租之某農地後,再由該公司員工在現場非法掩埋,總計不法獲利約二千餘萬元。經以儀器現場施測,遭濫倒事業廢棄物之農地面積約達一萬三千多平方公尺,高約一點五公尺,估算體積約一萬九千多立方公尺。

檢察官訊問被告林○瓶、李○、歐○宏、李○勤等人後,認渠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嫌,其中被告李○、歐○宏、李○勤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林○瓶雖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以五十萬元具保,其餘被告均予以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