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 發回更審 最高院撤銷扁珍無罪

官司纏身▲前總統陳水扁昨又因龍潭購地案與吳淑珍各被判刑2年確定,珍另被控在南港展覽館案中收賄,判刑9年定讞。圖為今年1月陳水扁(中)回台南奔喪,推著吳淑珍(中前)步出靈堂。(本報資料照片/許正宏攝)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弊案纏身的前總統陳水扁,昨又因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與吳淑珍各被判刑二年確定,珍另被控在南港展覽館案中收賄,判刑九年定讞。至於扁珍國務機要費貪汙案在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扁等人以蒐集發票報領「非機密費」的說法,違背經驗法則,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對此,提出上訴的特偵組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 扁家弊案,包括國務費、南港展館案、龍潭購地、海外和人事案等,最高法院去年十一月將龍潭及人事兩案,依貪汙罪判決定讞,扁珍均被判刑十七年六月,扁並發監執行,其他三案發回更審。更審的三案中,扁珍因國務機要費涉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判廿年;未料,高院更一審去年援引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無罪判決的「大水庫理論」,將貪汙部分改判無罪。 經特偵組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昨將部分撤銷發回、自為判決,部分駁回上訴,判決定讞。 更一審原認定扁珍和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在國務費案貪汙無罪,偽造文書有罪部分,最高法院將其全撤銷發回更審,理由是國務機要費支出證明如果是供私人開銷,與公務執行無關,就是侵占公款,構成貪汙。 最高法院更列舉了扁的支出明細中,有包括代購陳幸妤女性用品、兒孫護照簽證費等私人開銷,質疑扁等人是否有將公款私用而侵占?原審沒有詳細調查,就作出無罪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至於吳淑珍被控在南港展館案中收賄九千萬元,最高法院認定珍身為第一夫人,是實質的公務員,在南港案中濫用她對公務員具實質影響力,指示余政憲洩露評委名單,藉此謀取鉅額私利;最高法院昨自為判決,將珍判刑九年,併科罰金二千萬,貪汙收取的美金二百七十三萬五千五百元,宣告沒收追繳定讞。 另外,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除陳致中、黃睿靚發回外,扁珍各被判刑二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