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條規修訂適用 高雄關籲詳實申報進口價
國際商會(ICC)已發布修訂二○二○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並正式適用,相關從業人員應密切留意。高雄關昨(十八)日表示,為配合我國報關實務運作,目前通關可採用之交易條件計有FOB、FAS、CFR、C&I、CIF及EXW6種單價條件,若發票所載非為上述單價條件之一者,應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以利海關核估正確完稅價格。
高雄關表示,目前通關實務上以擇定FOB或CIF申報為大宗,惟業者實際訂定的契約仍可能為其他交易條件,如需轉換交易條件,可能衍生相關應加費用混淆的問題。為杜徵納爭議,呼籲報關時務必充分揭露相關資訊,詳實申報影響貨價事項並主動檢附貨價申報書。業者如對進口貨物價格申報有任何疑義,可於通關前洽詢進口地海關,以加速貨物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主要規定於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其中又以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的應加費用最易產生核估爭議。高雄關表示,實務上常有進口人因不諳規定,而漏將內陸運費、包裝費、設計費或權利金等相關費用計入交易價格,致短報稅款。
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