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修正

環保署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勵事業自行處理及強化退費獎勵措施,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事業自行妥善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代替相關管制作為,故增訂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繳費人產出應徵收之廢棄物,運送至同一法人其他分廠(場),且由該分廠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提出申請,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後,得於核定日後以該項廢棄物整治費費額五十%申報繳納,減少棄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