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爆案 二審認定八仙樂園有過失判須賠傷者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八仙塵爆案黃姓傷者提告求償官司,二審高院今天認定八仙公司有過失責任須與主辦派對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賠償370萬多元及100萬元,另須連帶賠償黃父母各60萬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八仙公司就彩色派對為廣告宣傳,另製作優惠票卷、住房優惠廣告,意欲透過票卷銷售,同時提供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午后優惠票、彩色派對住房專案,形成組合商品,具提供服務外觀。

判決指出,八仙公司開放停車場、延長餐飲商店營業時間、協助提供接駁車,與彩色派對形成完整服務網絡,提升八仙公司營運收益,因此八仙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3項部分負責任。

全案起於,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

黃姓傷者受有體表面積55%燒傷,提出民事求償訴訟。主辦人呂忠吉經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108年入監。

(編輯:李亨山)1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