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北地區計程車新運價自4月1日零時起實施

【記者卓羽榛台北報導】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表示,自112年4月1日(星期六)零時起,大臺北地區同步調整計程車運價,計費基準為起程運價1.25公里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延滯計時運價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60秒5元;另夜間11時至翌晨6時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20元(即起程運價1.25公里105元,如遇跨夜間加成時段,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春節運價則為以國定春節連假起始日往前加3天至春節連假最後一日止,每趟次加收30元(112年春節起實施,112年春節加價自112年1月17日至1月29日止,共13天)。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表示,依據「公路法」第42條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11條之規定,汽車運輸業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除遇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現行計程車費率係於104年10月1日核定實施,迄今已逾7年未予調整,為合理反映計程車營運成本(包括司機薪資、燃油、車輛折舊及維修等)、鼓勵駕駛承接短程載運服務、合理長程趟次收入及消費者接受程度等,本次調整後之計程運價起程由70元調整為85元(里程維持1.25公里),延滯時間計算基準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由累計每80秒5元調整為每60秒5元,其餘運價項目不變。

至於春節加成運價核定以國定春節連假起始日往前加3天至春節連假最後一日止,每趟次加收30元,並於112年春節開始實施(112年1月17日至1月29日,共13日);而颱風豪雨假考量政策係不鼓勵民眾外出及衍生大臺北地區倘未同步停班課情形爭議,故審定不採行。

公共運輸處指出,本次運價調整涉及計程車計費表修改作業,因此設定於112年4月1日(星期六)零時起施行啟動新運價收費;倘未及於112年4月1日前完成修改計費表之計程車,則仍須按表(104年核定舊運價)收費。

公共運輸處最後提醒,民眾在搭車時如對計程車收費上有任何疑問可向該處洽詢,或記下車牌號碼及搭車時間、地點等資料,以利後續追查;另外也呼籲計程車駕駛朋友儘速辦理計費表改表作業,並確實照表收費(如於112年4月1日起未完成改表者,仍按104年核定舊運價收費),切勿向乘客超收車資,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