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 終結假案專家提良心建言

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 終結假案專家提良心建言
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 終結假案專家提良心建言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具有「台灣法稅228」之稱,也是重大人權指標案例的太極門冤案,於2022年7月13日平反十五周年紀念日,舉辦「從兩公約國際審查及修法等,審視我國法稅人權之落實-以太極門案件為例」論壇,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近30個民團,以太極門案為例,邀請50位高知名度的專家學者提出改革與建議,期盼台灣落實法治與人權、確實維護公平與正義。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他認為主管機關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128條來處理太極門案件,是最完善的一個解決方式。他從憲法第19條「人民依法律納稅」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之觀點,國家(稅捐稽徵機關)僅得依法律要求人民繳納「正確稅捐」,超過法定正確稅捐之「溢繳稅款」部分,不論起因於納稅者或國家,均已實現稅法不當得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得請求退還超過法定正確(或依法不需繳納)之稅捐。

太極門遭遇課稅的6個年度,除81年度綜所稅判決敗訴確定外,80、82至8年度綜所稅中區國稅局已與當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且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指出:「…81年度綜所稅確定判決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依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公告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中區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

黃俊杰歸納出4點可證明81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及確定判決均屬自始違法錯誤:

(1)可以構成足以證明8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及罰鍰處分明顯違法之「新證據」。

(2)作為發生「足以溯及影響8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及罰鍰處分合法性」之新事實。

(3)80、82至8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開庭諭令和解,雙方於108年11月22日達成和解,中區國稅局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意旨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及其意旨之推計課稅方法,重行核算系爭80、82至84年度其他所得部分均為0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和解筆錄)。

(4)台北國稅局所核定之85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亦於108年12月11日重行核算其他所得部分為0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8年12月11日台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1080465318函)。

黃俊杰表示81年度綜所稅處分自始確為不允當課稅,且違反行政一致性原則,雖經判決確定,但其基礎事實及法規適用之違法性,迄今仍無法排除,而有待程序重新或稅捐免除,故在就不當課稅處分終局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前,稅捐稽徵機關至少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本於職權撤回執行。

黃俊杰認為,基於稅法應確保實踐正義、稅捐課徵合法性、依法行政及行政自我審查原則,對顯然違法之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內人民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則得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或人民依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以給予最終救濟途徑,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立法精神撤銷原處分,或依第128條准予申請程序重開,主動排除有瑕疵之行政處分,確保納稅者之權益維護。過去,在稅捐行政執行階段,稅捐稽徵機關原可依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有效救濟及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之意旨,在原執行名義已經過公權力機關證實確有不當之情形,即應本於職權撤回執行,以維持個案正義,落實納稅者權益保護,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

圖:黃俊杰政機關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或人民依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給予最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