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車摔癱 桃市府判賠2536萬

就讀護校的羅姓女子3年前騎車因路面突起致摔癱,案經羅女提出國賠訴訟,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金額,加碼改判桃園市府養工處要賠償她及家人共2537萬元多。(本報資料照片)
就讀護校的羅姓女子3年前騎車因路面突起致摔癱,案經羅女提出國賠訴訟,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金額,加碼改判桃園市府養工處要賠償她及家人共2537萬元多。(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就讀護校的羅姓女子騎機車時,因路面突起害她摔癱,造成生活無法自理還被宣告為受監護人,羅的父母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決桃園市政府養工處要賠償2487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加碼改判賠償2536萬多元,本案可上訴。

養工處指出,第一時間並未接獲羅女摔車的通知,直到2019年羅女提出國賠才知悉,根據過往巡查紀錄未有坑洞,僅有1條輪胎壓痕,但警方記錄的現場狀況,摔車痕離輪胎壓痕有12.8公尺遠,且騎士有超速狀況,認為摔車非政府之責,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和法務局研議再上訴。

騎士父母、養工處無交集

羅女的父母表示,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女兒騎機車行經桃園市1處路面突起區域,造成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併顱內血腫及肺炎併呼吸衰竭、水腦症及全身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嚴重傷害,經治療後仍終身無工作能力。

羅的父母指控,桃園市政府養工處是市區道路的管理養護機關,卻疏於管理路面,任由路面存有高6公分的高低落差,且沒有及時維護,或設置任何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導致意外發生,須負賠償責任。

養工處則主張,事發在白天、天氣晴朗,羅女時速超過50公里速限,還在雙黃實線路段試圖違規超車,才會發生意外,她自己應負90%過失責任。

法院認定 路面管理缺失

一審桃園地院依據監視器等錄影畫面,認定羅女沒有跨越雙黃實線或準備超車的動作,肇事原因是路面高低不平處且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羅女沒有偏離車道本身沒有任何過失。

合議庭認為,養工處沒有及早修補路面,也未在修補前於路面毀損前方,設置足夠警示設施,讓用路者及早因應,養工處對路面管理確有缺失,須負國家賠償責任。考量羅女發生意外時只有20歲,傷勢造成她餘生無法自理須專人照護,判決桃園市府養工處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在內款項共2487萬2863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見解和一審相同,認定桃園市府養工處確有重大疏失,重新計算金額後,加碼改判賠償2536萬8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