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務會議通過戶政所及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及秘書職務列等修正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討論自治法規案,配合考試院通過戶政所及所屬二級機關職務列等修正。(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討論自治法規案,配合考試院通過戶政所及所屬二級機關職務列等修正。(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討論自治法規案,配合考試院通過戶政所及所屬二級機關職務列等修正。(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於今( 十四) 日進行自治法規案討論,涉及多個單位的組織編制修正,這是根據考試院通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部分首長及幕僚長職務列等調整。宜蘭縣修正內容含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十人以上,現行規定二十人以上,符合條件有六個戶政所含宜蘭、羅東、蘇澳、礁溪、冬山、五結,修正後的戶政事務所主任從現況的薦任第八職等調升為薦件八至九職等,秘書從薦任七職等調升為薦任七至八職等。至於其他二級機關編制員額四人以上,以現行規定十二人以上,符合條件有蘭博館、縣史館、殯葬所、原民所、樹藝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二級機關只有蘭博館有秘書編制,該案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回歸於一一二年九月一日實施。後續將由銓敘部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其修正編制表方式辦理。

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其中編制員額十人以上之戶政事務所,以及其他編制員額四人以上之機關,其首長職務列等原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該等機關原列薦任第七職等之秘書,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這是行政院基於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科長之職務列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後,二級機關首長因其職務歷練之需要,並考量戶政事務所業務日趨複雜,為縮短地政事務所與戶政事務所之首長、幕僚長職務列等差距,經確認政府財政負擔無虞,提出此次職務列等之調整建議,將現行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滿二十人,其首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者,修正為滿十人,首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編制員額滿十二人,且分組辦事並均置專任主管者,其首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修正為滿四人,其首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上開機關之秘書,由薦任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