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明智兒子宣昶有離婚 判付前妻723萬元

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左)之子宣昶有(右)離婚,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宣昶有須給付前妻王敏723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左)之子宣昶有(右)離婚,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宣昶有須給付前妻王敏723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兒子宣昶有與妻子王敏感情生變,法院判准2人離婚確定,王敏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王女是「盡責任的好媽媽、好太太」判決宣昶有須給付她723萬7224元。可上訴。

47歲的宣昶有在2005年與竹科新長豐公司創辦人王公展女兒、自由作家王敏結婚,當時被譽為「竹科王子與公主的完美婚禮」,2013年2人鬧上法院,王敏追加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經最高法院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發回更審,離婚部分判准確定。

王女主張, 與宣男已獲法院准離婚確定,他在2013年11月28日訴請離婚時之婚後剩餘財產為8172萬744元,她則為74萬3744元,差額半數為4048萬8500元,請求被宣男須給付她1112萬9765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宣男稱王女「是個盡責任的好媽媽,是個關心我的好太太,會幫我想三餐、起居」,顯見王女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他生活照料,應有相當之貢獻及協力,王及宣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各為74萬多元、1521萬多元,判決宣須給付王差額半數、723萬7224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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