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30年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實是一種「排窮政策」

文:牡羊座(業餘社會工作者,不願面對社會的現實,但卻抱持著需要社會化才實現的理想)

2020年報稅季的到來,或許是受疫情影響,致使普遍新聞媒體與一般民眾的注意力目光,紛紛放在了史上首次的一個月報稅時間延長,以及該如何透過各種APP工具查詢或E化系統申報的方式,來達到避免在防疫期間裡的感染風險。但,今年度將開始實施的諸多報稅新制,更同樣值得人們的關注,如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便是其中一項預估將影響至少數十萬人的政策。

2019年7月1日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了《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7條「長照特別扣除額」的增訂更是標榜「能造福29萬人」,讓這些因為長照需求而增加特別支出的人能夠在稅賦上減輕負擔,同時也更能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是,政府在這幾十年的稅務政策上不斷的增列特別扣除額的項目,這樣真的有像政府宣傳稱的那麼公平那麼正義嗎?

不斷朝向「減稅」方向邁進的臺灣,在社會福利政策上實踐的腳步似乎從未停歇——而這當然是好事,除非,這個政策因為缺乏明確目標、忽視實質差異、形成「排窮」結果,最終反而成為政府宣稱要幫助弱勢的「謊言」。因為過去在類似的社會福利政策上,我們已經看到了那樣的現況與結局。

自1989年開始實施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相關制度至今已經走過了30個年頭;而30年後的今天,當我們再重新進行回顧與評估時可以好好想想:這個與長照扣除額類似的規定,在歷經30年後真的有改善身心障礙者的弱勢狀況嗎?如果不能,那性質類似的長照扣除額會不會也變成下一個「特別扣除額的謊言」呢?

《所得稅法》第17條中規定,只要自己、配偶或受扶養的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每人每年擁有特別扣除額20萬元。這樣的規定看起來確實是很棒的「恩典」,但其中卻存在著許多對障礙者族群的誤解以及幫助弱勢的謊言。

沒有明確目標、不在乎「障礙差異」,只想草草了事的政策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起源是來自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該條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繳納之稅捐應給予適當之減免,且該項減免是以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方式為之」,但卻沒有任何立法理由的說明。而《所得稅法》第17條在1989年的立法理由中也僅以「增列殘障特別扣除之規定,以扶助殘障者自力更生並降實政府之社會福利措施」一筆帶過。

顯而易見的,當初在設計這項特別扣除額時應該只是屬於一種「社會福利措施」,而且會選擇以「特別扣除額」的方式也應該是因為這樣遠比列舉扣除額來的方便許多。但一項措施一定要有它想要解決與該解決的事,像這樣的「因福利而福利」我想只是政府想要堵住悠悠眾口的策略而已吧!

至於這項制度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從筆者的角度來看,是因為社會環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不友善,導致障礙者需要比一般人多支出更多費用,所以政府才給予這樣的政策來「贖罪」。

例如,現行身心障礙鑑定制度(ICF)將障礙者分類成8類,其中包括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視聽力障礙、肢體障礙、語言溝通障礙、新陳代謝障礙、泌尿生殖系統障礙以及顏面損傷等等五花八門的類型,有的類型所花費的支出遠遠大於20萬,但有些障礙者卻因為類型或障礙程度輕微根本沒有多少的支出,政府在這項制度上完全沒有考量到障礙者之間的差異性,而只是想草草了事。

賺得少吃不到——實質的「排窮政策」

社會福利制度本來應該是要幫助弱勢的,但當它是被放在「特別扣除額」下時,就明白的告訴我們一件是:「你要有錢才吃得到」。

為什麼會這樣說呢?因為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上本來就有免稅額、一般扣除額以及薪資扣除額等,也就是說障礙者年收入如果在40萬8000元以下的話,根本就用不到所謂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也就是說,只有當你在年收入超過40萬8000元時,才可以享受到政府的這項「恩惠」。

雖然年收入40萬多並不算高,但以年終1.5個月來算,平均月薪也要超過3萬以上的障礙者才可以用到;而且就算超過,你也不是「完全」享受到這樣的「恩惠」——因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額度有20萬之多。也就是說,除非你月收入達到45K,否則你也只能淺嚐而已。

很明顯可以看出,政府要幫助身心障礙者的這項政策是很棒的,但當它被以「特別扣除額」的形式出現時,就註定了會是一項「排窮」的社會福利政策,也註定無法幫助到真正最需要幫助的人。

如果政府一味的編列預算去填補所增加的特別扣除額,那真正的社會救助將只會救助到「上層」的人。以身心障礙與長照扣除額為例,一個人獨自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且符合長照需求的親屬,雖然可以扣除32萬的收入,但因為年收入只有40萬,所以這個制度根本沒有幫助到他;但另一個人年收入是他的2倍,卻可以完整的享受到這32萬的收入減免,不合理之處顯而易見。

或許有人會說,本來就不用繳稅哪有什麼不公平?但應該要想的是,政府提供這樣的減稅方案,就會造成稅收減少、亦或政府需要找經費來填補這項財政缺口,而自然就會先減少所提供的其他障礙福利或長照資源;這很明顯就是「把本來要提供給弱勢的資源,拿去補助比較不弱勢的人」,我想應該沒有人會接受這樣的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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