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道德勇氣是寫在良心上的自然法的基石

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道德勇氣,是在深思熟慮後,基於道德的推促,決定不顧後果,不計毀譽,因此採取行動的勇氣。道德勇氣絕對不是暴虎馮河,也不是沒腦的反射動作。

美國國歌裡頌揚美國是個自由人的土地、勇者的家鄉。 大部分的人只羨慕美國人所享有的自由,卻不明察那用心酸血淚所堆砌的自由的背後,支撐她的是道德勇氣。

台灣的三軍統帥在軍事專家的輔佐下所訂定的防禦策略,都是以美軍馳援所需的時間做軍事攻防計畫的衡量基礎。 縱使「自己的國家自己救」是耳熟能詳的口號,不可諱言地,台灣是得仰賴美國的軍事干預方得自保。但是有沒有想過美國為何需要協防台灣? 在搬出一堆島鏈理論或什麼印太策略之餘,可曾想過「道德勇氣」可能是主要的原因?

如果台灣人所奮鬥爭取的是做為一個文明社會成員的尊嚴與自由,守護台灣便是個Noble Cause崇高的道德訴求,美國人當然會義不容辭地以道德勇氣回應。曾否思考過:如果抗拒共產中國的侵略,只是不喜歡不能再穿著國旗裝到處開轟趴,或不能上高山升青天白日旗子,美國人有必要讓他們辛辛苦苦栽培長大的孩子遠渡千里重洋為別的國家的國民犧牲生命,就只因為這些人不喜歡他們新國旗的顏色嗎?

法律、憲法不可違背道德規範

道德勇氣不但是一個人的品格操守的極致表現,更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的根基。一個所謂的法治社會,如果她的成員只知道唯唯諾諾地遵守人為的立法,而不能適時地用高於人造法的自然法去挑戰邪惡的立法,那麼這種社會只有表面的法治,遇到獨裁專制的統治者以法律之名行罪惡之實,就會完全變質,甚至墮入罪惡的深淵。德國、日本的法學家在二戰期間縱容獨裁者踐踏人權,辜負他們引以為傲的深奧完備的法學系統,就是最明顯慘痛的例子。

希臘悲劇女英雄Antigone (安蒂格妮)的兩位親生兄長因爭權互鬥而雙雙陣亡,依據當時國王所頒布的禁令,凡因反叛不果而死者,必須曝屍街頭,任何人不得收屍掩埋。安蒂格妮不顧國王的禁令,逕自將其中那位反叛國王的兄長給妥善地埋葬了。安蒂格妮也因此被捕入獄。

因為她是國王的媳婦,所以國王給她辯解的機會。王說:「簡單扼要地告訴我原因,你明知我有頒布禁令啊!」安蒂格妮答說:「我當然知道地很清楚,因為那是明文規定!」王說:「但你還是膽大妄為地明知故犯!」下面是安蒂格妮的答辯,也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肇始:「對我而言,那個禁令不是天神宙斯下的,也不是與神同在的法曹們為一般平民百姓所設定的法,我也不認為你一個凡人可以頒布法令凌駕神的不成文、永不銷毀的律法。」王很生氣把安蒂格妮關回牢裏靜候執行。王子來替他的媳婦求情,王不聽,父子因而決裂,後來皇后出面斥責王。可是當王後悔想要釋放安蒂格妮的時候,她已經上吊自殺,真的是悲劇收場。

一個真正的自由法治國家,每一個成員在恪遵人為的法律的過程中,還會用上天刻劃在他們的良心上的律法去評估人為法的「適當性」。法律有位階,行政命令必須合乎法律,也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法律不可以違憲。但是法律和憲法都不可以違背自然法。什麼是自然法?簡單的說就是每一個人的良知良能會引領他去發現的,在他良心上上天所刻印的道德規範。這些道德規範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譬如:縱使有的文化奉行一夫多妻,有的文化嚴格執行一夫一妻,但是普天之下就是沒有一個文化可以容許一個人去侵奪他人的配偶。也就是,即使在一夫多妻的國家,要娶幾個老婆隨便你,但是無論如何你就是不可以娶別人的老婆。

民進黨總統初選過程所呈現的不公不義,造成許多支持者永遠無法被撫平的傷痛。I can forgive, but I can never forget! 我雖然可以選擇原諒,但是我永遠無法忘懷。原諒是被害人的一種選擇,選擇不向加害者追討。但並不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忘掉一切,而不知記取教訓,拒絕二度或以上的傷害。

面對邪惡緘口不言是助紂為虐

民進黨內負責初選決策的人員,為了要鞏固領導中心、保有既得利益,不惜濫用職權一再地拖延初選,並不顧賴清德的反對,違背既有政策擅意更改民調方式。公平正義是自然法的最基本原則。初選過程參與決策的人員,縱使擁有自訂遊戲規則的權限,也必須確保他們行使裁量權的時候,不可違背公平正義這個最基本的自然法原則。與會者中理當有人和冷眼旁觀的大眾一樣都可以洞悉委員會所做的裁決會造成不公不義的結果,但是,沒有一個人展現道德勇氣出聲反對。套句楊憲宏大哥最喜歡的一句名言:Not to act is to act; not to speak out is to speak。

過於心機算計的政治工作者一廂情願地認為操縱統獨對立,加以芒果乾的強迫餵食,到選舉的時候可以複製過往的含淚投票模式。我們要語重心長地提醒: 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天底下最傻的人是把別人都當傻瓜的人。初選時的奧步盡出以及貪婪陰毒的臉色依然歷歷在目,不能忘記的人會堅持自然法裡另一條基本原則,也就是因果報應。他們應該會遵循楊大哥的Not to act is to act。用拒絕投票的方式來達到積極下架的效果。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