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台灣的法官有拒絕被無良制度加害的權利

一、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台灣有句俗語:「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這個現象非常多,尤其在有錢、有勢的人身上特別容易發生。這句俗諺的意思就是如果是有力人士的刑事案件,那麼在一審的法庭法官常會給予重判,到了二審後,法官就會給予輕判,減一半刑責。三審過後,風頭也過了,無罪釋放,只指需吃吃豬腳麵線,消去壞運氣,事情就過關。舉個例子來看,例如:東森王令麟一審判18年,二審改判5年8個月,他的兄弟王令一一審被判20年,二審改判12年。……這種例子屢見不鮮,每次發生這種情況時,國內的輿論大概都會有幾乎相同的看法,或者說不符合社會期待,或者說難怪司法被質疑不公正,⋯…。碰到這種現象時,如果是政治案件,各陣營的支持者當然容易從政治立場去解讀,但碰到有錢有力人士的這種現象時,幾乎所有人的見解就是所謂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很多人都懷疑法官一定收錢,可是卻是沒有辦法找到證據。

二、目前的司法改革根本不可能消除「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許多人都期待司法能夠改革以便消除這種現象,可是大家很失望的是:許宗力的司法改革只不過是不想得罪司法官僚的改革,根本不可能使這種現象消除,多數的人也認為我們仍將不斷看到「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現象出現,好像這已變成是台灣人的宿命一般,好樣明明看到司法不合理,但是大家卻拿法官無可奈何,也好像沒有著力點。

三、美國的判刑不是可以由法官專斷為之

作者最近不斷在研究英美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與台灣法的對比之下,作者找到了一些原因。作者認為如果我們願意依此改革的話,其實「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現象要產生就會比較困難。

(一)法官不是量刑專家

首先,我們就量刑的部分來看,作者請問各位讀者:法官是法律專家,但法官只在法庭上見過被告,請問他對被告的量刑會是很中肯的嗎?我在猜:法官在量刑時,一定是夾雜著很多的主觀,譬如對被告印象的好壞,被告是否聽話、順從,被告的某些看法是否被法官的主觀(例如意識形態、宗教、人生觀、世界觀⋯等)所喜歡或厭惡…。刑法的一個最大原則是:《刑罰》應該比照《因為犯罪所產生的社會損害》。請問:台灣的量刑全部由法官決定,有誰能夠保證法官有這麼樣大的能力能夠使《被告的犯罪》應受到《相應的懲罰》呢?講難聽一點,台灣的司法一開始就沒有科學根據,逕把法官當做神,以為法官必然會有能力做到使正義的天秤能夠保持平衡,也因為這樣的制度就使法官有做壞的空間,例如收賄等。所以這樣的制度是違反自然法的、也是違反憲法的。

(二)美國許多州的量刑制度

但當我們從相對的角度來看美國時,我們就會知道台灣的量刑制度有多麼荒謬。

美國是聯邦國家,所以各州的制度不太一樣。在有些州,當陪審團做有罪的裁決時,並不是立刻做出刑的宣告,尤其是重大犯罪更是如此,其理由是:許多州要求在做出適當的刑的宣告之前,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法官的命令,由保護觀察官(probation officer)或保護觀察機關(probation department)做出「宣告前報告書」(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SIR))。在刑的宣告之前,調查報告書屢屢會在最後面的地方做出建議,亦即:保護觀察官會從案件與被告的整體狀況,建議怎麼樣的判決是比較妥當的。最後,無論法官宣告怎樣的刑期,這個宣告都要適用州的假釋法(parole law)的規定,假釋委員會(Parole boards)就受刑人在監獄的監禁期間,有做最終決定的權限。大部分的州允許律師與被告可以閱覽宣告前調查報告書,而且他們會被賦予機會,對於報告書中的錯誤資訊與不公平的事實做出反駁。當然法官可以接受調查報告的建議,也可以無視其建議而自行宣告自己認為是適當的刑。

在有些州,陪審團除了能夠做出被告有罪、無罪的裁決之外,同時也可以決定刑的內容。不過,在這樣的州裡,「決定有罪、無罪的程序」與「宣告刑的程序」是加以分離的,也就是說,這些州採取「兩階段審理程序(bifurcated procedure)。在這樣的州,當被告被認定有罪以後,檢察官與被告方面要將《應被課予的刑罰》的相關證據提出給陪審員,這個時候,陪審團對於證據採用的原則會被加以緩和,不會如同做出《有罪、無罪之裁決》時那麼嚴格。在正式審理(trial)的階段所不能夠調查的證據,例如《有關被告的前科的紀錄》乃至《與犯罪之傾向有關的證據》等皆可以提出,並進行調查。最後,為了決定刑罰,由陪審制度再做出第二次的裁決。

另外,如果在正式審理前(pretrial),經過檢察官與被告的證據開示程序之後,被告認罪協商時,法官當然是可以做刑的宣告的,但是大部分的法官是單純將《檢察官與律師或被告所合意的刑》加以宣告。

四、台灣可以馬上改變量刑制度,引進專家制度吧!

蔡英文總統既然違背自己提出的陪審團政見而採用所謂的國民法官制,但在量刑方面至少可以學習美國吧!採取這種制度,就比較難出現「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現象吧!而台灣的法官如果敢無視調查報告書,那他就必須勇敢承擔他的責任。

當然「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現象還牽涉到「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別」與上訴制度的關連,作者將另為文說明之。


作者提出,美國大部分的州當陪審團做有罪的裁決時,並不是立刻做出刑的宣告,需由保護觀察官或保護觀察機關做出「宣告前報告書」,並且允許律師與被告可以閱覽宣告前調查報告書,而且他們有機會,對於報告書中的錯誤資訊與不公平的事實做出反駁。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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