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對加害者究責有困難

促轉會公布威權時代,處死刑最多的十名軍法官,死亡人數超過千人。而這些判決所依者,即是戒嚴時代的懲治叛亂條例,即唯一死刑的叛亂罪,同時,也有不少個案,原先非以死刑判,卻被時任總統蔣介石要求改判死罪者。故轉型正義,就不能只是對被害者的賠償或補償,而應是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惟即便撇開相關人等,是否仍在世的問題不談,以現行法制,實也很難為究責。

就過去軍法官動輒死刑判決來說,所依據為當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只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即可成立唯一死刑的叛亂罪。由於意圖的範圍極為廣泛與模糊,再加以行為手段也不限定於強暴、脅迫,致出現所謂和平或言論內亂罪的荒謬情境。故電影返校所描述,即師生組讀書會來研讀托爾斯泰詩集,而遭逮捕、刑求、逼供與處死等之場景,就非屬虛構而是真實發生的悲慘故事。

只是面對如此的不義判決,雖可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經促轉會判定而撤銷,但對這些審判者是否可為刑事究責呢?這或可以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為出入罪,法定刑為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來究責。甚至若被告因而被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125條第2項,還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只是此等罪名的成立,都得面臨一個千古難題,即懲治叛亂條例,即便是不義之法,卻是在1991年因獨台會案才廢止。則在此之前,若法官依此審判,能否稱為枉法,就屬疑問。尤其威權體制下的司法權,尤其是軍事審判權,不具有獨立性,雖然根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依違法命令是不能阻卻違法,但這些判決者有無勇氣與膽量反抗來自上級的指令,也會是個問題。

逾越時效致國家喪失追訴權限

更值關注的是,由於台灣的轉型正義來得太晚,故在我國現行法,甚至包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在內,皆無排除刑法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下,就算要對仍在世的加害者為究責,恐也會因逾越時效,致使國家喪失追訴權限。

為了解決此等問題,就國際刑法來說,最顯著者,即是1998年,國際社會簽訂羅馬規約。其中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另就下位者而言,此規約第28條亦明文,即便無法證明其有下令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須與執行者同為負責,以來彰顯結構性犯罪的集體責任性。而由於殘害人權的犯罪,多來自主政者所為,只要其政權不垮台,在其控制國家機器下,往往無法對其訴追,只有當其被推翻時,才可能面臨審判,惟若此政權維持甚久,則可能出現追訴權時效已過的困境。所以根據羅馬規約第29條,即明文國際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以來彰顯正義的實現,是不會因時間而消失的。總之,對於殘害人權犯罪的究責法制,絕對是我國現在與未來的重要課題。


1998年,國際社會簽訂羅馬規約。其中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示意圖/擷自coalitionfortheic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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