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抄襲或原創?以法論法林智堅之論文門事件

新竹市長林智堅於中華與台灣大學的碩士論文傳出抄襲疑雲,林已經對「爆料」的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提起加重誹謗罪的告訴。

但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就所誹謗之事,若能證明其為真實,是不罰的,且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建立「善意傾向原則」,只要有所本的傳述,即屬善意,不能以誹謗罪處罰。

故以目前各方提出的比對資料等,已涉及學術倫理之問題,不可能成立誹謗罪,而此事件也衍生出著作權誰屬,該如何認定之問題。

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 著作一完成就受法律保護

關於商標、專利權的保護乃以註冊優先為原則,而不管是誰先發想的,近年較有名案例為日本Sony公司的PS5主機,Sony欲在印度註冊PS5商標時,已有人先行登記,致使Sony延緩主機在印度上市,因此就算對商標蟑螂的行為不齒,也只能與之協商購買,卻無任何違法問題。

至於著作權,則是採取創作保護原則,即著作一完成,不待其對外發表或為製版權登記,就受著作權保護。

換言之,關於著作權誰屬之認定,就無法完全以發表先後或版權登記為判斷基準,也使抄襲問題,很易出現各種理由為解釋。

抄襲與否之認定 司法實務上採接觸與實質相似原則

至於抄襲,轉換為法律語言為「重製」;若因重製而侵害著作權,不僅有民事責任,且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屬告訴乃論,而對如何的抄襲行為才構成重製,司法實務上判定乃採接觸及實質相似原則。

所謂接觸,乃指抄襲者是否有機會閱覽著作物,而實質相似,則必須從質與量,即從核心文意與文字重疊性的比例為觀察。

內容重疊超乎合理範圍 林智堅台大國發所碩論恐涉侵害著作權

故以林智堅市長所涉及台大國發所的碩士論文來說,由於與先前已畢業的碩士論文的文字、內容之重疊性,已超出一般人的合理想像,就進入侵害著作權的不法領域。

林智堅夙有民進黨「陽光男孩」之稱,這次的論文門抄襲疑雲可以說是他政治生涯中最大危機,也可能連帶影響民進黨年底選情。圖/取自林智堅臉書
林智堅夙有民進黨「陽光男孩」之稱,這次的論文門抄襲疑雲可以說是他政治生涯中最大危機,也可能連帶影響民進黨年底選情。圖/取自林智堅臉書

而且因林市長的論文發表在後,若要證明其為原創者,就必須提出先發表者曾接觸其著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受害者,若只由其指導教授出面指稱確有此事,既有瓜田李下之嫌,且在無有第三方客觀證據下,要證明先發表者是抄襲的事實顯得相當薄弱。

因此,林智堅若要捍衛自己論文的原創性,應對先發表者提起侵害著作權的刑事告訴與民事賠償訴訟,才是上策。

中華大學論文抄襲疑雲重重 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士等恐踩踏法律之紅線

至於林市長另一篇中華大學的碩士論文,也與中華大學受竹科管理局所委託的計畫案報告,其內容重疊率更高,既完全未引註為來源說明,且此報告的發表時間較早,又使抄襲的問題浮現。

此處或可正當化的理由,是林市長亦屬計畫參與者之一,只是在結案報告無出現其名,但若僅是提出曾共同發表及主持人所出具的聲明,除同樣具有道德風險外,也都屬法律所排斥的傳聞證據,無任何效力。

退一步言,就算林市長確為計畫參與者,但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時,可以契約約定是出資人取得著作權;故若此委託計畫,已經約定出資者為著作人,任何未援引出處或未得著作人同意的重製內容,實也踩踏了侵害著作權的紅線。

司法訴訟緩不濟急 相關權責單位必須儘速展開學術倫理之調查

惟基於前述著作權認定,不能全以發表先後為認定下,林市長或可提出其論文完成較早,例如碩士論文口試的時間早於計畫報告完成時,其才是屬於原創等證據。

若果如此,除會出現同一著作物重複使用的學術倫理問題外,在一般委外計畫往往要求有專屬的排他權下,計畫主持人除涉及契約違反外,也跨入刑法詐欺罪的治罪領域。

總之,關於林智堅市長所涉的兩起論文門事件,實無法期待司法迅速處理,但至少現階段,無論是中華大學、台灣大學抑或是教育部,都應儘速為學術倫理的調查。

中華大學與台灣大學都已對林智堅論文門事件啟動調查。圖/取自中華大學官網
中華大學與台灣大學都已對林智堅論文門事件啟動調查。圖/取自中華大學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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