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獎品逾2萬 先繳10%稅金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近來各公司接連舉辦尾牙,其中不乏有大手筆犒賞員工的公司。財政部昨日提醒,抽中的獎金或獎品,價值在2萬元以上,須留意相關扣繳規定,並在今年5月併入其他所得,申報或繳納綜合所得稅。 中區某印刷公司,在一片不景氣中,去年業績逆勢成長,年營收創下新高,企業主感念員工的付出與辛勞,不但發放4至16個月的年終獎金,更加碼辦尾牙,準備12輛奧迪汽車犒賞員工,因大手筆而躍上媒體版面。 財政部提醒,在尾牙摸彩抽中獎金或獎品的民眾,如果價值在2萬元以上,必須按照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預先繳納10%的所得稅。如果中獎人是外籍勞工,則須按中獎金額的20%預先扣繳所得稅,並分離課稅。 賦稅署官員指出,綜合所得稅課徵項目,包含薪資所得、營利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等十大類,其中摸彩獎金和獎品,屬於「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扣繳率為10%,中獎民眾必須核實申報,並在當年度併計入其他所得項目,依法報繳所得稅,而預先扣繳稅額則可扣抵。 國稅局官員說,許多企業都誤以為,只有給付現金時才需辦理所得稅扣繳,但其實這種觀念並不正確,獎品也是一種實物所得,無論是抽到電漿電視、汽車、電冰箱等獎品,也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至於獎品的扣繳方式,官員說,如果摸彩獎品是公司購買,應依購買獎品的實際金額辦理扣繳,如果獎品是公司本身自行生產製造,則應按製造成本辦理扣繳。獎品金額超過應扣繳標準時,中獎人應於領獎時,先將扣繳稅款繳予扣繳單位,再由扣繳單位依規定報繳稅款。 尾牙大獎雖然稅免不了,但可喜的是,無論是現金、公司股票、百貨公司禮券,或是電腦、手機等實體獎品,只要是老闆自掏腰包,或公司行號不開立薪資的扣繳憑單,也就是給付所得時不算在薪資範圍者,就不必扣繳健保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