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取消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啟動居家照護,即日起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並依COVID-19確診者病症程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中/重症之確診者,均收治於醫院。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無症狀/輕症之成人及青少年確診者:如具七十五歲以上、須血液透析或懷孕三十六週以上任一條件,收治於醫院;為七十至七十四歲且生活可自理或有陪同照顧者、六十五至六十九歲且獨居者,或懷孕三十五週以內者,安排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為六十九歲以下無血液透析或無懷孕,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非六十五至六十九歲獨居者,採居家照護。

無症狀/輕症之兒童:嬰兒年齡未滿三個月且有發燒,或嬰兒年齡為三至十二個月且高燒超過三十九度,或須進行血液透析者,均收治於醫院。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則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例外情形: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下轉條件: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三至五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

調整居家照護同住者快篩頻率:同住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十天,於有症狀時及隔離期滿日進行家用快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