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憂談判籌碼變少 資方樂見調度多彈性

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讓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凌晨6點工作,除非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807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失效。(林偉信攝)
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讓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凌晨6點工作,除非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807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失效。(林偉信攝)

勞基法49條原規定,女性勞工在晚上10時至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需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或交通工具等,才可以使女性工作,大法官認為違反性別平等認定違憲,即日起失效。工會指出,如此將與資方談判的工具少了一個,「影響整個工會界」。工總祕書長蔡練生表示,對企業人力資源或者夜間上班調度上確實多了些彈性。

勞動部認為,宣告違憲僅有49條第1項,如果女性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晚上10時至早上6時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工作,否則可依勞基法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表示,工會不是不同意女性夜間工作,而是要求資方應提供如交通工具等保護措施,此條文遭認定違憲失效,恐怕削弱工會與資方的談判能力,影響重大。家樂福長期因違反此條文遭罰鍰,家福企業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說「遺憾」,但只能尊重,未來雇主可以任意要求女性夜間工作且沒有津貼,也弱化工會與資方談判的工具。

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戴國榮指出,站在兩性平權立場對大法官解釋予以尊重,但多數勞工是沒有工會支援,他擔心未來女性會在非志願的情況下遭強迫勞動,拿掉此條後勢必會削弱工會與資方的談判能力。

工總祕書長蔡練生表示,製造產業現在夜間工作的還是多為外籍移工為多,本國勞工夜間加班本來就比較少、本國女性勞工更稀少。若開放女性可以夜間工作,對於企業人力資源或者夜間上班調度上確實多一些彈性,但影響不會太大。商總主席賴正鎰則表示,不少夜間工作確實需要女性協助,例如照顧類的工作,鬆綁對於企業、勞工都是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