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會議通過臺中市立高中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市政會議通過臺中市立高中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臺中市政府1月2日市政會議中通過「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辦法」;將自101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臺中市教育局長賴清標表示;辦法中明定學校除表列中可收取外,不得另外收取包括參考書費、班級費、學生活動費、游泳池使用費、電腦教室使用費、蒸飯費等,如學校違反規定收取,經家長抗議,教育局會加以糾正,如仍然違規,學校校長將列入考績審議。

臺中市教育局長賴清標指出;原臺中縣縣立高中係爰引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而原臺中市立高中適用「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與市立高級中學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為使市立高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費用收取有所依循,爰訂定此草案,經市府100年11月25日法規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議審查通過,1月2日送市政會議亦無異議通過,俟通過後辦理發布將自101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教育局長賴清標表示;原來臺中市有臺中市的收費辦法,臺中縣有臺中縣的辦法,縣市合併後,新的直轄市需有新的學費及代辦費的收取辦法,經過討論訂定出作業要點,代辦費部分教育部有規定如班級費、游泳池使用費、電腦教室使用費、蒸飯費等都不能收取,因此新的辦法中教育部規定不能收取的部分都已刪除不再納入,重新訂定新的辦法。

而針對縣市合併已屆滿一年後,為何此時才訂定此辦法,教育局長賴清標說;縣市合併後的第一年事實上是可延用過去的辦法,現在配合教育部規定代辦費不得收取,包括參考書費、班級費、學生活動費、游泳池使用費、電腦教室使用費、蒸飯費等,不能收取的要加以刪除,因此訂定新的辦法。

教育局長賴清標強調;表列的才可收取,其他不得變相收取學生費用,如學校違反規定收取,家長一定會抗議,教育局會加以糾正; 如仍然違規,學校校長將列入考績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