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 認識地籍測量,保障財產權利(上)

地籍調查測量相關圖資具有先後傳承、不能容錯的特性。(取自台南市政府網站)
地籍調查測量相關圖資具有先後傳承、不能容錯的特性。(取自台南市政府網站)

邱仲銘

編按:地籍測量正確與否,事關人民財產權利至鉅。邱仲銘教授門下子弟不計其數,於地籍測量貢獻殊多,享譽國內地政界,日前在地政節上獲頒地政貢獻獎。本報特請邱教授撰述專文,深論地籍測量與人民財產權利的關係。

仁政必自經界始

《漢書》食貨志:「…食謂農殖嘉穀可食之物,貨謂布帛可衣,及金、刀、魚、貝,所以分財布利通有無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宋史》的食貨:農田,賦稅,布帛,漕運,課役,鹽,茶,酒,商稅,市易,均輸,等等;其中農田、賦稅、商稅,市易等,與土地密切關聯。孟子直接標舉土地管理的重要,謂:「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現今社會經濟多元,地籍登記成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重要施政,地籍調查測量相關圖資具有先後傳承、不能容錯的特性,作業人員引用圖資,必須兢兢業業、謹慎以赴,避免因為一時輕忽,影響成果品質,甚或從而導致圖地不符引發經界糾紛。

鑑往所以知來

台灣巡撫劉銘傳大規模的清賦事業,就戶問糧,先辦保甲查報戶口,隨即清查各戶糧賦。自光緒十二年四月至十四年完成田園土地清理共三十六萬一千四百餘甲,清賦則於光緒十八年五月完成,地租多達清賦前的二點四倍。

甲午之役台灣割予日本,明治二十九年(西元一八九六)八月頒訂住民戶口調查規則,編製戶籍簿。明治三十一年頒布〈地籍規則及調查規則〉,成立官署、組訓人員,擬定實施計畫。地籍調查準備作業於正式調查前六十日開始,劃定區域、組成地方委員會、宣導政令,準備員勘明堡莊界址,繪製草圖載入土地類別業主姓名,製成陳報單。接著調查員依準備員完成的資料實地勘驗,檢查草圖、陳報單是否確實,調查員徵集各種證據書類,實地逐一清查比對,作成概況圖,經地方委員會內業審查後交予細部測量員,業主對調查、測量結果有異議者亦由地方委員會隨時調和。

為明瞭台灣土地租賃習慣,從明治三十二年底開始舊慣調查,編有〈台灣舊慣制度調查一斑〉,明治三十四年四月成立臨時舊慣調查會,分區分期實施更精密之調查,調查結果編成報告書,施政治事慎重嚴謹。

地籍圖以當時新進方法,執行三角測量、圖根測量,繪製平地六百分一、丘陵一千二百分一、山區三千分一的細部測量。

第一期土地調查以台灣西部私有耕地為主,明治三十一年九月至明治三十八年三月完成七十七萬七千八百五十甲,合七十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公頃,一百六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四筆。編製土地台帳九千六百一十冊,地租名寄帳三千二百五十三冊,庄圖三萬七千八百九十一幅。課賦土地六十三萬三千零六十五甲,按等計田,按田計甲,按甲計賦;新稅平均每甲十二點三三二元降為九點三二七元;旱地負擔減零點九六七元。地租總額比舊稅約增二倍。

明治三十七年土地調查完竣後,持續就原野、丘嶺茶地及耕作地、山林原野等進行調查事業計畫,直至大正、昭和年代,仍持續辦理。

艱辛來時路

二戰結束民國政府概括承續日本政府完成之地籍測量圖資,行政院於三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公布〈台灣地籍釐整辦法〉,其主要內容:(一)日本政府已辦之地籍測量合於土地法相關規定者,視為已依照土地法施行地籍測量…;(二)日本政府已辦不動產登記之區域,權利人應將所持權利證書經繳驗、審查公告無異議後換發土地權利相關書狀,並編造登記簿,各該地區,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作者為前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