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批建教專法嚴苛 揚言反制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保障建教生的《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今年元旦公布實施,遭受不少批評聲浪,許多廠商、企業不滿專法規定嚴苛,揚言反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分別在北、中、南3區召開說明會,希望讓學校、企業及建教生3方達成「三贏」局面。 教育部國教署4日舉辦北區說明會,台灣師範大學機電系主任鄭慶民表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今年元旦實施,其中較有爭議的部分為第23條保證金及第24條訓練時間之規定。 不滿保證金條款 第23條保證金要求廠商須繳交建教生1.5個月薪水作為保證金,學校應設立專戶,避免廠商倒閉造成欠薪。部分廠商擔心繳不出保證金,鄭慶民說,可以支票、本票、郵政匯票、定存款繳交給學校,考量資金周轉問題,不一定要給現金,待契約終止後,保證金將全數退還。 第24條訓練時間規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2星期不得超過80小時,每日訓練起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進行訓練。餐飲業者吳副理表示,建教生和一般勞工都受《勞基法》保障,專法又加上2星期不得超過80小時的規定,保障學生權益固然是好事,但完全沒考量廠商立場,「花同樣的錢,還不如直接請一般勞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長李秀鳳強調,建教合作制度應回歸培養學生技術的精神,該制度並非提供學校為廠商尋找替代勞力,本意在於透過職場學習培養技術人才。建教生普遍背景弱勢,廠商應本於企業良知提供具有勞動尊嚴的工作環境。 業界合作意願低落 美容業者陳主任說,專法造成同工不同酬,已有同業引進馬來西亞外勞,將嚴重衝擊台灣學子工作和就業權益,未來恐發生派遣人力取代建教生。另一名汽機車生產製造業者王經理直言:「專法擺明逼退廠商。」一味批評企業剝削建教生,卻沒考量企業立場,培訓一名建教生所需成本,也須計算。 從事建教合作長達15年的美髮業者林主任說,保證金制度能遏止廠商投機取巧,只要廠商不違規,履約後就能收回,他贊成專法修訂。他指出,台灣服務業盛行,人力資源卻缺乏,原因在於服務業工時長,許多人無法配合上班時間,廠商才會找建教生合作。 桃園縣啟英高中實習主任陶虹沅擔心未來沒有廠商願意與學校合作,學生權益受損,也會衝擊學校,因建教人數需事先與廠商簽約,最後由教育部核定。花蓮縣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實習主任林文斌也說,該法對建教生是好意,但規定太多導致廠商退縮,不提供建教機會,衝擊最大的仍是建教生。 李秀鳳說,教育部將依建教法規定時程與內涵,落實政策,相關配套子法會在7月2日完成,自法令公告以來,教育部除召開對外說明會,內部經過多次開會審議,子法草案初稿已大略完成,未來會持續針對初稿加以修正,符合立法精神。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在102年1月2日已由總統公布施行,教育部2月4日特別召開說明會,希望建教合作單位了解相關規定與罰則,且務必遵守相關法令規範。(圖文/姜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