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專家意見 嘉檢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

嘉義地檢署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並召開委員會/嘉義地檢署提供
嘉義地檢署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並召開委員會/嘉義地檢署提供


為因應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嘉義地檢署將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增修為醫療機構內、機構外之多元處遇方式,並依法務部所訂頒「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由檢察長張曉雯於今日上午10時許,分別聘任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各2名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1名等各界專業人士,共計7名委員,成立嘉義地檢署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並召開委員會。

張曉雯致詞時表示,我國刑罰制度,係採教育刑罰理念,以充份評價並矯正犯罪人之罪行,惟對於犯罪行為時,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亦或瘖啞人犯罪而依刑法第20條減輕其刑等情形,若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即有施以監護之必要,除妥適照料受監護處分人權益外,並同時兼顧社區安全,讓民眾安心、免於生活恐懼。

張曉雯特別感謝醫療及社會、心理工作體系及身心障礙團體,對於監護處分新制之支持及參與,共同貫徹政府推動之社會安全網政策;本次委員會,並由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簡報說明監護處分新制,及監護處分評估小組的運作方式,俾使委員均能熟悉相關法規依據;會中亦依規定由委員互選,由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精神科醫師陳志倫擔任小組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同時預定小組未來的會議時間。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運作目的,是為了符合受監護處分人之實際醫療需要,而採取多元處遇方式,明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定期評估原則,得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時,對於監護處分方式之指定、變更及聲請監護處分之延長、免予執行等事項,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並徵詢各專家之專業判斷,預期未來將提供受監護處分人最佳利益之治療方式,以達成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兼顧之雙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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