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接種新冠疫苗的憲法禁忌

(本報系資料照片)
(本報系資料照片)

疫情尚未明朗,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20餘類場所人員元旦起都應接種COVID-19疫苗。此中有個憲法難題,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這兩句民主箴言究應如何理解?大部分國人都已自願接種疫苗,可以強制少數不願意的人接種嗎?

一個身心健全的成年人是否接種COVID-19疫苗,該由誰決定?是自己決定,還是由別人代為決定?涉及了基本權利自主性的憲法問題。

接種COVID-19疫苗注射,是對人體具有侵入性的預防措施,用來預防COVID-19染疫的不測風險。疫苗種入身體痛楚輕微,但注射的後果不可預知。據說有人因此死亡,但目前似乎還難有確切的科學證據可證明死因的關連性存不存在。

不接受疫苗注射的風險則是抵抗COVID-19的能力薄弱,也可能因染疫而死亡。問題是,兩害相權,該由自己做決定,還是由別人代做決定呢?為什麼會由別人代做決定?因為據說還有另一層風險,不注射疫苗而染疫的人可能帶給旁人較大的染疫風險,是否注射疫苗不只涉及自己的風險,也關乎別人的風險,所以可由別人代為決定是否注射疫苗。

相反的看法則是,決定注射疫苗的人,接受了注射的風險,降低了染疫的風險;決定不注射疫苗的人,拒絕了注射的風險,增加的則是染疫的風險。在疫苗並不短缺的情況下,每個人都可決定是否接種,由於已接受注射的人染疫風險降低,不注射疫苗者會帶給別人的風險,也是以決定不接受注射的人為主要對象;拒種疫苗者帶給接種者的風險較為有限。無論如何,決定自己接受注射風險以免危及他人的人,亦是自我權衡的結果,也不該代替他人權衡。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允許由別人代為決定,該由誰來決定強制全民接種疫苗?是由醫師還是由政府決定?如由政府決定,是由立法院決定,還是由行政部門首長決定?由立法院決定,是多數代表的決定;由非民選的行政部門首長決定,還未必可以說是多數代表的決定。

SARS發生時,大法官曾經解釋,使用限制病患人身自由的強制隔離防疫,是應該交由專業的醫師而非法院決定的緊急處置;顯然以為專業醫師而非政府人員更為適合為此決定。這與政府強制全民注射疫苗不是一回事。

再問下一個問題,政府根據什麼來決定該不該強制全民注射疫苗?是科學上的證據嗎?現在所有COVID-19的疫苗均未取得正式上市的取可,原因就是科學上並未完成驗證其防疫效益的標準法定手續,基本上屬於交由接種者自擔風險的狀態。既然是由接種者自擔風險,現在又由政府命令強制注射,代替人民決定接種風險的取捨,其中沒有矛盾嗎?如果還有較為和緩的替代方案存在(例如公費提供快篩檢測,或限制未接種者出入人群聚集的特定場所),政府應該強制施打疫苗,也就是擅行決定每個公民應接受哪種防疫風險嗎?

政府若是為了追求COVID-19零確診、零死亡的防疫效果而強制接種疫苗,難道不該確定強制接種不致發生確診或死亡的結果嗎?尤其是當強制接種疫苗之後出現有人死亡的結果時,是該由求償的當事人證明因果關係存在呢?還是該由命令施打疫苗的政府證明因果關係並不存在呢?

為了保障多數而強制少數拒絕接種疫苗的公民接受注射,若是還有其他風險較少的手段,多數該不該更加尊重少數的自我選擇呢?即使是已得立法院授權的行政首長,該以多數的名義全然否定個別公民自為疫病防治的風險決定嗎?不任意擅行要求少數人為多數人做出無謂的犧牲,不該是政府應遵守的憲法禁忌嗎?

強制接種疫苗的憲法難題,正確答案是什麼呢?政府可以無視此中的憲法禁忌而任意指令嗎?(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