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押砍人 法官認非窮凶惡極輕判

陳姓男子等人押人砍傷脅迫簽本票,獲台南地方法院輕判。(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等人押人砍傷脅迫簽本票,獲台南地方法院輕判。(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9月高雄吳姓男子在台南被4人強押到嘉義的汽車旅館,砍了小腿2刀,還被迫簽下30萬元本票,經支付10萬元才脫身就醫。事後,3人被檢方依擄人勒贖罪起訴,但一審22日卻以被告並非「窮凶惡極之人」,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加重強盜罪,輕判主嫌陳姓男子徒刑4年8月。

合議庭指出,被告的目的只是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主觀上並沒有藉由擄掠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換取相當對價之意,加上最終也只取得10萬元,金額與社會認知存在大幅落差,難以認為與「贖身」的概念相合,因此變更法條改依加重強盜罪論罪。

合議庭還認為,3名被告僅因一時失慮犯罪,加上雖造成被害人受傷,但過程中仍積極提供包紮救治,未再施加暴力,最後還將被告送醫診治,顯見並非窮凶惡極之人。

據查,陳男與吳男借貸發生糾紛,去年9月6日晚上佯裝要再借錢,將吳約到台南麻豆後,即夥同李姓、余姓及在逃通緝中的彭姓男子控制對方行動,彭男還持刀朝吳的小腿砍了2刀。最後4人更開著被害人的汽車,將吳押往嘉義某汽車旅館軟禁,並逼迫簽下30萬元本票。

由於吳男沒有現金,向友人求助,友人與陳男等人斡旋後,先匯出5萬元取信對方,再約碰面支付1萬元,最後連提款卡也被陳男拿去盜領4萬元,合計支付10萬元後,吳才被丟包到部立嘉義醫院,經就醫後無生命危險。

台南市警方獲報策動陳男投案,再追緝李、余2人到案,台南地檢署則依強盜與擄人勒贖等罪嫌提起公訴。不過,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3嫌並非擄人勒贖,僅依加重強盜罪輕判陳男4年8月、李4年5月、余3年10月,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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