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賺錢還要被政府干預?誤會一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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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司法院草擬《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規定了律師酬金的上限,引發業界極大的不滿,甚至有人批評政府有如共產國家,竟然將手伸進自由市場中進行干預,司法院的行為完全是踐踏律師的專業,此規定將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嚴重影響台灣法律環境。不過之後司法院也發出聲明澄清這純屬誤會,究竟是誤會了什麼?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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箝制自由經濟?

司法院所擬定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中,規定商業訴訟事件的律師酬金必須要限制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最高不得逾新台幣500萬元;商業非訟事件則不得高於新台幣50萬元。

這項規定在業界中引發強烈的不滿,畢竟律師費用屬於自由經濟的一環,根據案件的繁簡、嚴重程度或是牽涉的金額多寡等來決定所聘請律師的費用,並無任何違背情理之處。如今政府想要干預市場經濟,反而可能會導致台灣法律人才流失,這樣豈不反而是倒行逆施?

針對以上的疑問,司法院也迅速發出澄清聲明,表示這只是針對商業事件中,部分律師酬金包含在訴訟費用中的情況進行限制,因為律師酬金列入訴訟費用時將導致該費用可能會由敗訴方當事人負擔,為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的高額酬金,所以才有相關規定的擬定。

至於當事人跟律師之間因委任契約而約定的酬金,屬於契約自由的一環,也並非本草案所拘束的範圍,所以「政府干預契約自由」其實只是誤會一場。

為了因應商業事件審理法

這個引發爭議的草案,其實是為了與在2019年底三讀通過的《商業事件審理法》進行配合,該法是為了能迅速處理商業紛爭,所以將商業事件再獨立出來由商業法院專屬管轄,預計在三讀後的兩年內會施行,其中特色包含:

  1. 商業事件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

  2. 採二級二審制,分別審理事實審與法律審。

  3. 採律師強制代理,所以沒有請律師的話就不能打商業訴訟喔!

  4. 法院並得請專家證人提供相關意見,並且在法院設置「商業調查官」,輔助法官就商業問題進行判斷。

其實早已有類似的規定

其實這種「限制律師酬金」的制度,在現行法中早有類似的規定。由於民事訴訟上訴自第三審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所以當法院或審判長依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時,律師的酬金就會依相關規定支給,同時也避免敗訴當事人支付過高的酬金,所以在「列於訴訟費用中的律師酬金」數額有所上限。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 4 條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法院於裁定前,得予律師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次草案的擬定引發業界廣泛的討論,好在司法院做出聲明澄清該法的適用範圍,及時弭平了大家的質疑聲浪。畢竟基於契約自由,政府不該、也確實沒有對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委任契約進行干預,法律人們也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安心的執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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