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 侯友宜等4官員獲不起訴

恩恩爸告新北市政府延誤81分鐘送醫害死兒子,新北檢認定罪證不足,新北市長侯友宜等4人不起訴。(鄧博仁攝)
恩恩爸告新北市政府延誤81分鐘送醫害死兒子,新北檢認定罪證不足,新北市長侯友宜等4人不起訴。(鄧博仁攝)

新北市中和區2歲男童恩恩去年4月染疫過世,恩恩爸指控救護車81分鐘後才抵達,延誤就醫害死兒,提告新北市長侯友宜、衛生局長陳潤秋、消防局長黃德清、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過失致死、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罪,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24日予以不起訴。對此,新北市政府回應,「尊重司法」;恩恩爸則表示,奮戰才要開始。

檢方認為,恩恩的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均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並非侯友宜等4人;且依據消防局前年6月的便簽,「確診者病人處理流程」由李宇松決行,無事證證明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有事先參與送醫流程的規畫或設計,縱使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制訂、送醫流程規畫、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應屬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

至於恩恩如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即能避免恩恩死亡結果的發生,亦缺乏事證可證明,難以認定新北市府「確診者要衛生單位同意才能派救護車」的制度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恩恩死亡間有因果關係,因此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不起訴。

而公務員廢弛職務罪,須有公務員廢弛的事實及發生災害的結果外,且所謂的「災害」,是指災變發生,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而言,如僅使少數人遭受損害,則不能稱為災害,因此認定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松罪嫌不足。

另對於前張姓消防員爆料,指稱去年6月恩恩爸至新北市消防局聽取錄音檔時,消防局的長官下令動員119上上下下偽造報案,「刻意營造民眾進線頻繁充滿個資且無線電嘈雜的假象」,告發黃德清及李宇松涉犯圖利罪,新北檢昨也一併不起訴。

民事部分,恩恩案去年9月間遭新北市府駁回國賠訴求,恩恩爸去年11月對新北市府、消防局和衛生局提出國賠新台幣「1元」的訴訟,全案尚在審理中。

恩恩爸昨晚透過臉書表示,目前戰場只有「民事」國賠案件,而此案還在審理中,等待開庭,他的奮戰才要開始,謝謝大家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