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

法務部長蔡清祥今赴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備詢。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法務部長蔡清祥今赴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備詢。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新頭殼newtalk]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5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將成年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結婚年齡由男18歲、女16歲,修正為男女均為18歲。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預計於2023年元月起實施。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報告並備質詢。

法務部指出,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而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年齡,也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避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的感覺,經審慎研議後,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將結婚年齡由男18歲、女16歲,修正為男女均為18歲;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由男17歲、女15歲,修正成均為17歲,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條文。

為避免修法後影響,委員會初審通過明定緩衝期2年,2023年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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