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或授權陸企 需先核准

智慧財產法院。(本報系資料照片)
智慧財產法院。(本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日前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內容,主要是為了避免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外流大陸,針對授權或轉讓專門技術到大陸,將從事後備查改為事前申請,修訂草案26日預告截止,經濟部估計最快年底前上路。

修正草案已於2020年8月26日在行政院公報刊載並預告60日徵詢各界之專業意見後,預計於年底公布正式法令規定並實行。

修正草案三大重點

據了解,投審會官員表示,草案預告至今,曾接獲一些電話詢問現行作法與修正後的不同,但還未接獲實際建議。預估明年起,技術轉讓或授權與大陸企業將需要事前取得核准。

這次修正草案有三大重點:第一、明確技術轉讓之定義與強化審查機制:草案內容針對舊條文中之「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改以更明確之「授權」取代之,更新增「轉讓」為技術合作的態樣,加強管制任何可能造成技術外流的情況,且無論轉讓或授權金額大小皆需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第二、納管「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並放寬一般性的商標授權及著作權。主管機關認為「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乃國內產業界的專門權利,故於本次修正草案中也特別加以限制。另外,舊條文中之「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已經是現代社會普遍的商業交易行為,故已無強制規範的必要性,這次修法將予以刪除,未來對於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或授權,則回歸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三、預訂實施日期:前述「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已於2020年8月26日在行政院公報刊載並預告60日徵詢各界之專業意見後,預計於年底公布正式法令規定並實行,且未來不溯及既往,後續主管機關亦會同步修正相關申請書表上傳官方網站提供申請人下載。

投審會將審授權合約

經濟部指出,台商或個人要轉讓或授權自家專門技術給陸資企業時,通常會先簽署合約,投審會將針對合約內容進行判斷,同時,一併了解技術是否接受政府補助,或是被限制不能在境外應用以及對產業的發展影響評估。

勤業眾信提出三大觀點:第一,集團企業中,台灣母公司將自有之專門技術授權與大陸子公司生產使用乃為集團關聯企業常見的交易類型,修法後此種技術授權交易是否也需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因這部分仍有待與主管機關進行商討,建議企業可先行盤點台灣母公司與大陸子的公司目前與未來的各項技術與專利權的受控交易類型與合約內容,後續再密切注意修法的動態對集團的影響。

事前需充份規畫

第二,未來技術轉讓或授權涉及的價值認定,將產生集團內關聯企業間移轉訂價之合理性評估,建議於事前需充份規畫,避免未來產生的稅務風險。

第三,依照目前修法動向來看,台資企業未來不論是以技術轉讓、技術授權或技術作價與陸資企業合資共同成立大陸公司,只要該項專門技術、專利權有轉讓或授權與大陸合資公司,依目前草案內容規定皆需事前取得投審會核准。故若此大陸合資公司其陸資具有控制力,則可預期其審查可能相較之前嚴格。台資企業後續若有以技術轉讓或授權與陸資企業合作之計畫,除了應評估轉讓與授權可能涉及的兩岸稅務議題之外,也應留意修法後技術轉讓與授權與大陸企業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