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回愛巢!不甘已婚富商鬧失蹤 同居小三誣指被性侵

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吳女誣告黃姓同居人性侵遭判4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吳女誣告黃姓同居人性侵遭判4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桃園市1名42歲吳姓女子,先前與黃姓人夫租屋同居,後來房東發現黃男金屋藏嬌後拒租,加上2人感情生變,吳女在9天內二度報案提告黃男性侵,經桃園地檢署不起訴、桃園地院判無罪後,黃男反控對方誣告,桃園地院認為,吳女涉犯2個誣告罪,合併應執行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女與黃姓商人發生外遇,2人在桃園市龜山區共築愛巢,2021年農曆春節,黃男未再回到同居處,吳女打電話找人未果,遂在3月1日晚間8時49分至龜山分局偵查隊報案,指控黃男在2月16日晚間性侵他;3月9日凌晨2時44分,吳女前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補述案情時,又說自己在2月28日中午遭性侵。

針對2月16日性侵部分,桃園地檢署偵結後,予以黃男不起訴處分,經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後,全案確定;至於2月28日性侵部分,桃園地院審理後判黃男無罪,事後黃男反控黃女誣告。

法官認為,吳女誣指自己被黃男兩度性侵得逞,造成黃男遭受刑事追訴風險,必須花費時間、勞力及精神應付官司,心理承受極大壓力,並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正確性,無端浪費司法資源,審酌吳女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與黃男和解失敗等情狀,遂依2個誣告罪判刑,合併應執行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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