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0日電)部分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或是公司無預警倒閉時,可能無法立刻取得離職證明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勞動部今天提醒,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政機關尋求協助、開立離職證明。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今天說,當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法有提供失業給付,因此當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原因離職等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時,可檢附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不過,陳文宗表示,在實務經驗中,可能有勞工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而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遇到此情況,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請,經查證屬實後,就會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此外,當勞工與雇主對於離職原因產生歧見而衍生勞資爭議時,陳文宗說,若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經向地方局(處)申請調解後,勞工就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檢附調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申請,不須等待爭議結果確定。

根據勞保局統計,去年有899名勞工因此獲得及時協助,而從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1000多名勞工。

陳文宗提醒,就業保險是勞工、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攤保費成立的社會保險,勞工因勞資爭議請領失業給付,是為避免勞工因爭議影響給付權益,先行提供給付保障,因此在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果確認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應返還已領的失業給付。(編輯:陳政偉)1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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