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釋憲當擋箭牌 依法槍決成空話

法務部(見圖)訂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本報資料照片)
法務部(見圖)訂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逾2年未執行死刑槍決惹議,法務部長蔡清祥近日多次對外解釋,是因死囚聲請釋憲依「執行死刑規則」不能槍決,但這些規則是法務部自行制定,怎麼可以逾越法律,判刑定讞後不去執行,一拖再拖,死刑執行只是要不要,官員的空話只會引發更多的民怨。

《刑事訴訟法》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執行檢察官如果發現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換句話說,只有再審或非常上訴,才能阻斷死刑槍決。

但法務部長蔡清祥說,《監獄行刑法》2020年修正公布後,法務部內部也延續以往規定,對於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終結者,不得執行死刑,解釋不執行槍決的原因。但許多死囚聲請釋憲遭駁回後,又重覆聲請,這樣的情況卻都被當成免執行死囚的擋箭牌,引發諸多爭議。

事實上,法務部當作不執行槍決的理由,無非是法務部自己內部的規定,但這樣的規範明顯逾越了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此的規定就是鼓勵死刑犯一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又沒有限制聲請次數,導致惡循環、死刑無法執行。

除此之外,死刑存廢是釋憲不碰觸的議題,但憲法訴訟法今年元旦上路後,大法官卻又雞蛋挑骨頭,受理死囚主張的司法院函令制定的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應由原承辦法官承審,及重大刑案自始由同一位法官辦理,俗稱的「連身條款」違憲案,大法官因此挨批,是為了迎合、討好人權及司改團體。

台南殉職警姊心碎的怒吼、怒嗆廢死團體,讓台灣反廢死聲浪再起,許多網友在網路討論並批判蔡政府公然說謊,明明想要廢死、停止死刑槍決,2年多不執行槍決,如今才來牽拖法令條文,這種官僚文化難怪全民激憤,要官員說清楚講明白,負起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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