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創新 台版晶片法修訂通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通過修訂俗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通過修訂俗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半導體、5G、電動車等國際供應鏈關鍵公司 研發費25%及機器費5%可抵營所稅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通過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未來半導體、5G、電動車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研發費用的二十五%以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五%,皆可抵減當年營所稅。

行政院會去年通過修訂俗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提供史上最高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希望有助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台灣,鞏固包括半導體在內的整體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對台灣經濟及國家安全有所實質助益;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包括朝野黨團及立委也有擬具修正草案,支持鞏固並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去年聯席審查草案,立委和黨團大方向都支持,但細節仍待朝野黨團協商再處理,聯席會議裁定全部保留送院會協商;立法院朝野黨團於一月五日協商,立委和黨團沒有反對意見,結論均照行政院提案。

立法院會七日完成三讀程序,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中,新增條文規範,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條文並規範,該公司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修法重點還包括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未獨厚特定公司與產業,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均得申請適用;適用要件,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的要件,均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