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悠遊卡據為己有 花4百元代價5千

撿到悠遊卡最好是交給警方處理!新竹一名羅姓女子去年十一月在公車站撿到一張悠遊卡,羅姓女子拿著悠遊卡,搭公車和到超商消費,前後七次共花費四百卅八元。被害人事後報案,警方循線找到羅姓女子,依侵占遺失物送辦。法官審理後判羅姓女子罰金五千元。(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一名羅姓女子是去年十一月在等公車時,撿到一張外型標誌是竹科科技大廠造型的悠遊卡,羅姓女子並沒有將悠遊卡交給警方,而是據為己有,前後以悠遊卡搭公車和到超商購物,七次共花費四百卅八元。失主事後向警方報案,循線查到羅姓女子持有並消費撿到的悠遊卡,全案警方則是依侵占遺失物罪嫌送辦。

全案法官審理後指出,被告羅姓女子素行良好,不過看到別人遺失物品卻未送至機關招領,反而將其侵占,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法官審理後則是依侵占遺失物罪名,判被告罰金五千元。如果以被告消費金額來推算,被告撿到小便宜,卻付出十一倍的罰金,還要吃官司,真的是划不來!

警方也提醒民眾,無論是路邊拾獲或在不知情狀況下於網路獲得錢財物品,都應當作是他人的遺失物,最好方式就是交給警方,不要認為是他人不要的東西,以免日後失主主張是遺失物,反而吃上侵占遺失物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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