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刑法 肇逃無過失致人死傷可易科罰金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修正有關肇事逃逸刑責,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而致人重傷逃逸,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強調,修法草案是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今天院會通過。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新修正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強調,修法草案是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今天院會通過。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再次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救護措施,以降低傷亡。(編輯:黃國倫)1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