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著作權法 公園運動放音樂等不再擔心觸法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屬於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而挨罰;但如果在大賣場或超商等店家透過電腦播放YouTube影片給客人觀看,屬於營利行為,違背新訂定的「再公開傳達權」。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因許多民眾在公園運動、跳舞或健身時,以自行攜帶音響公開播放音樂,或教師在疫情期間進行遠距教學時,會把書籍放在網路使用,若依現行規定,此類行為常有觸法的疑慮,可能導致民眾挨告而受罰、賠償。

經濟部指出,此次修正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都屬相同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歸屬,例如,廣播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經濟部指出,為推廣各美術館文化資產,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此次修正也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目的;為讓民眾能合法利用著作,此次修正調整合理使用的規定,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而針對國人關切的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的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都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國情。

經濟部表示,為使文化傳承與促進著作流通,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修法後,任何人都可申請利用該著作,且為時效,可提存保證金申請先行利用;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未來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的廣告等訊息,都視為侵權。

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強化著作權人保護,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及增進社會公益。(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