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稅捐稽徵法 滯納金最高15%降為10%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將滯納金加徵方式從「每超過2天」調整為「每超過3天」加徵1%,最高從15%降為10%。不過對於逃漏稅的罰金則從6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李人岳報導)

為了維護納稅人權益,行政院會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因此將滯納金的加徵方式從「每超過2天」調整為「每超過3天」加徵1%,最高從15%降為10%t。李慶華說,目前每逾2日加徵1%,時間非常短促、累積會達到15%相對於比較偏高,所以大法官認為可能對個案太過嚴苛。

修法草案同時將逃漏稅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500萬元以下,並且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達5000萬元以上,將加重處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降低納稅人因強制執行可能發生不能恢復的損害,因此將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