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獎條例修法獨厚商人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過去十多年來,一直有國內收藏者、畫廊與協會遊說文物、藝術品財產交易所得減稅,但修法提案屢不得其門而入。讓人瞠目結舌的是本次行政院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不僅文物、藝術品交易所得減稅規定囂囂然入法,更被排定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未來若在含混茫昧下照案通過,將成為羞辱租稅公平的永久烙痕,其謬猶過於臭名昭彰的2009年《遺贈稅》修法。

我國所得稅設計採綜合課稅,以達「量能課稅」、使高所得者負擔較重的稅負,「損有餘以補不足」。行政院《文獎條例》修正草案新增文物、藝術品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規定,固定以成交價格之1.2%為「有效稅率」,破壞所得稅量能課稅精神,衍生圖利富人的疑慮。

最耐人尋味的是,《文獎條例》減稅適用於交易文物、藝術品的個人收藏者、藝廊與拍賣行(以下稱「藝術商」)所賺取之「財產交易所得」,卻不適用於創作藝術品的「藝術創作者」所獲取之「執行業務所得」。茲舉同樣售出一幅10萬元的畫作為例,說明修法將造成的稅負差異。

對於藝術商,修法通過後根據成交價6%設算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6%=6000元;按20%的稅率,所需繳納的所得稅負為6000×20%=1200元。對於藝術創作者,根據財政部公布畫作費用率為30%設算,執行業務所得為100000×(1-30%)=70000元;按綜所稅5%至40%的稅率,所需繳納稅額為3500至28000元。因此,藝術創作者設算之所得約為藝術商之12倍;所需繳納稅負約為3至23倍。如此獨厚商人的課稅方式,有如懲罰藝術創作!

許多文物、藝術品價格昂貴,其買賣與交易集中於少數的超級富豪,1.2%的有效稅率有如替富人量身打造避稅工具,「損不足以奉有餘」。此外,本次修法還有暗渡陳倉的嫌疑。

根據統計,我國文物、藝術品交易市場中,藝廊以展覽形式買賣之營業額向來大於拍賣。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條文,租稅優惠範圍包括文物、藝術品之展覽與拍賣。換言之,所有次級市場交易皆可適用。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所有的討論不論是媒體或是立院政黨協商都僅提「拍賣」,絕口不提規模更大的「展覽」,有心者是否刻意忽略展覽,夾帶闖關更大的減稅利益?

本次《文獎條例》修正,滿朝上下一廂情願,硜硜然自稱減稅能驅使佳士得、蘇富比等知名國際拍賣品牌來台設點。文化部不思如何創造台灣文物、藝術品的價值,發掘台灣市場在文物、藝術品交易不可被取代的優勢,卻猛打減稅牌,是誤入歧途;財政部不能抵抗利益團體的壓力,棄守稅制專業,是自暴自棄。政治若使文物、藝術品成為赤裸裸的租稅套利工具,實乃賊毀戕害文化與藝術。(作者陳聽安為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陳國樑為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