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日期尚未核定 電動滑板車尚不能上路

台北市交通局昨(二十七)日表示,立法院於四月十九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並且歸類為慢車,由於施行日期尚未核定,目前仍應適用舊法,比如電動滑板車等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

交通部朝「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著手規劃,目前針對個人行動器具進行分類、整理開放條件及通案性建議,並研擬建議指引供各地方政府參考。未來僅能在各地方政府指定行駛路段使用,北市府將蒐集民眾意見,作為未來評估是否部分例外開放參考。

北市交通局提醒民眾,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之三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現行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經違反法令規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將處行為人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六百元罰鍰,並且禁止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且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