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勞工值日(夜)一律認定為工作時間

市府勞工局提醒,明年一月一日起,勞工值日(夜)一律認定為工作時間,若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要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局提供)
市府勞工局提醒,明年一月一日起,勞工值日(夜)一律認定為工作時間,若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要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局提供)

記者陳佳伶/新營報導

市府勞工局提醒,明年一月一日起,勞工值日(夜)一律認定為工作時間,若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要依法給付加班費,事業單位依法應核給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勞動部在民國七十四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如果事業單位依照該注意事項所定原則,要求勞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緊急事故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均不列入工作時間內計算。

但因「值日夜班」與「加班」容易混淆,實務上易生誤解與爭議,勞動部在一0八年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的緩衝因應時間。

局長王鑫基特別提醒,明年一月一日起,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中工作時間規定,認屬工作時間,因此,若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要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更應留意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以避免觸法。

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表示,勞動部近期亦公布修正公告勞動基準法第卅四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範圍,指定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石化公司之輪班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有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輪班間隔時間由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

同時應注意,輪班間隔時間之變更,最遲應於調整前一日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不及備查的情形,也應該於原因消滅後廿四小時內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