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要聞】疫病調查要配合 不實謊報罪難逃

壹、宣教內容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應予配合,如有拒絕、規避或妨礙者,衛生單位得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之罰鍰。

二、小吳謊報接觸史之行為,已違反前揭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最重可處30萬元之罰鍰;另執行疫調人員均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廣義公務員,小吳於疫調時故意謊報,亦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最重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貳、案例摘要

某單位中尉小吳與人事士小米是情侶,某日小吳接獲堂弟確診COVID-19的消息,想到自己週末曾與堂弟見面,因此就向輔導長回報。在接受約談時,小吳因與堂弟見面當日,也曾與友人小花見面,擔心與女性友人約會事情曝光,於是謊報與堂弟接觸日期,隨後透過部隊通報衛生單位,小吳於快篩後接受疫調時,一樣說出虛假的接觸日期,但因與堂弟所說不符,被衛生單位察覺疫調不實而遭裁罰。

參、結語

案例中,小吳以為一時說謊沒有關係,想不到最終導致自己被裁罰的後果,小吳更沒有想到,不實的疫調,可能導致疫情擴大,最終將影響全國人民的生命安全!國軍官兵請務必持續遵守各項防疫政策規定,切莫以身試法。(法律事務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