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要聞】辦理採購確遵規定 不得誤用大陸製產品

為避免各級辦理採購發生不當誤用大陸地區產品及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等情事,影響國家安全,爰研提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全軍參酌。

一、依令頒辦理採購案件之「財物」、「勞務」、「勞動派遣」及「資訊服務」等契約通用條款範本,均已明確律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其條件亦適用分包廠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經「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及「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等資訊查詢平臺,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均應依據前述平臺資訊於審標階段詳加查證,俾先期防範。

三、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審查辦法」第5條,機關對廠商資格訂定條件及審查廠商之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得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四、採購招標階段投標廠商須依「採購投標須知」繳交廠商聲明書,凡屬陸資廠商或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股東之國籍為大陸地區人士者,不得參加投標,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五、廠商於履約期間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或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之業者,仍得依契約條款規定,檢討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六、另因兩岸並未締結政府條約或協定,因此辦理採購,均請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倘有特殊需要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務及勞務供應者,各單位應先檢討確定無安全疑慮且無其他適合替代標的及來源,並敘明理由依採購計畫核判權責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方可辦理。

七、依通次室108年7月22日國通資安字第1080001629號令,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監錄產品常存有安全漏洞,易被駭客利用,各單位如需購置內含記憶體、硬碟及網路傳輸功能之設備,請依「國軍資訊資產管理規定」辦理籌補作業,不得購置大陸製產品。

八、另依通次室109年10月16日國通資安字第109209946號令規定,各單位辦理資訊設備採購計畫階段應依「國軍資訊資產管理作業規定」由通資業管部門完成審查,符合規定並無危安疑慮後,始得辦理採購。

九、有關各級辦理採購限制大陸地區產品及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之相關範例,已令頒「採購投標須知」及「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請各單位確實參考辦理,以免產生作業疏漏。(國防採購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