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種大麻區分情節輕重 處適當刑度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中第卅六條明訂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罰當其罪。

法務部表示,為打擊毒品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政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然而,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種植大麻」之行為均一律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解釋認為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之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量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因此,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對毒品犯罪之處罰門檻,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區別其刑度,修正本條例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對於自行施用而裁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仍屬犯罪行為,惟考量是供自己施用而非擴散毒品行為,故處略低於第二項刑度之刑責,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另修正第十二條第四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裁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以展現政府對於毒品犯罪零容忍之決心。

法務部強調,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法務部今後仍將統合檢、警、調、憲、海巡、關務等機關,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壓制毒品擴散,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維繫無毒家園。